免税政策
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根据规定,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、群众团体进行的慈善捐赠,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。其中:
企业捐赠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,“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”
个人捐赠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六条的规定,“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、扶贫、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,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”
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,从其规定。
捐赠票据
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捐赠后,可联系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提供相关开票信息后获取《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》,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凭据。
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流程
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间为每年3月至6月。纳税人打开“个人所得税”APP,进入“XXXX 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页”,确认基础信息后,找到最下方的“准予扣除的捐赠额”,点击“新增”,根据提示按照捐赠票据如实填写如下相关信息:
受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53370000MJD6756847
受赠单位名称: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
捐赠凭证号:电子票据右上角“票据号码”
捐赠金额:电子票据所列金额
扣除比例:选择30%